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小孩該不該跟父母同床?──世界各地的孩子怎麼睡?
套用《零偏見決斷法Decisive》的說法,轉轉聚光燈,有助於看到更多選項或事情全貌。
近幾年來,睡眠科學家也投入了孩童睡眠爭議領域,開始和小兒科醫師與人類學家一爭長短。他們的發現有可能讓你大吃一驚
喬迪·敏德爾(Jodi Mindell)是費城兒童醫院(Children's Hospital of Philadelphia)睡眠中心主任,這家機構經常名列全球最佳兒童醫院之林,也是美國第一家小兒科醫院。
她和中心團隊每週共同診治約50位患者,處理從猝睡症(Narcolepsy)到極度煩躁(extreme fussiness)等繁複臨床狀況。
每週診治50位患者,在台灣,許多醫師一個早上的門診數可能就50的幾倍了。
有一天敏德爾發現,她答不出一個看似很基本的問題:世界各地的嬰兒是怎樣睡覺的?
她最多只能用猜的,住在舊金山的孩子家長,和他們在東京的朋友,是否在相同時間以相同方式讓孩子上床睡覺。
敏德爾和特拉維夫大學(Tel Aviv University)的阿維·薩德(Avi Sadeh)博士合作調查育有嬰、幼兒的多國家長,總數三萬人,分佈地區依英文字母排序包括:澳洲、加拿大、中國、香港、印度、印尼、韓國、日本、馬來西亞、紐西蘭、菲律賓、新加坡、台灣、泰國、英國、美國和越南。
這是歷來第一項最大規模的全球性嬰兒睡眠型態調查。該研究所有調查對象的生活條件,約略都與美國的中產階級相仿。受訪對象家中全都擁有電力照明、電視機、電冰箱、自來水等便利設施。
敏德爾給每個家庭一張問卷,上面列了家長可以輕鬆回答的基本問題:你的孩子幾點上床睡覺?你的孩子獨自睡覺或者與你共睡一床?還有,你的孩子有沒有睡眠問題?
結果若說答案出人意表還太過輕描淡寫,各大洲的家庭看來根本就不是從事同一種活動。
舉例來說,紐西蘭三歲以下幼童平均約在七點半就寢,香港則為十點半。
箇中差異不只是就寢時間,孩童睡眠習慣的所有成分,幾乎都取決於他們的居住地區,這是文化取勝生物學的一例。
澳洲幾乎有一成五的父母親表示,他們通常都與孩子共睡一床;相隔近六千英哩之外的越南,卻有幾乎九成五的家庭都這樣做。
日本幼兒每晚平均睡眠十一個半小時;紐西蘭嬰兒平均睡十三個小時。
最令人驚訝的或許就是,在多數家庭都採共眠的中國,竟然有七成五的家長表示,他們的孩子有睡眠問題。
……「我還以為就寢時間前後不過就只差個十或十五分鐘,」敏德爾告訴我,「結果卻令人大開眼界,我們發現,世界各地幼兒的睡眠模式大相逕庭。」研究引發的問題比解答的事項更多。
「我們不知道為什麼睡眠會出現這些差異,還有這會帶來哪些影響,」敏德爾繼續說明,「或許有人可以論稱,韓國幼兒睡得較少是由於他們太晚就寢。不過這當中也可能有某種明確的生物學差異,於是韓國幼兒只需要較少睡眠。這是個非常不同的問題,而且各方理論層出不窮。這得投入一生才能釐清真相。」
採文化途徑來解釋睡眠多半都很合宜,不過當幼兒進入學步階段,初嘗全球化滋味,這時就另當別論了。
為闡明這點,敏德爾講了一位母親的故事,她在英國長大,到美國上大學,最後搬到香港工作。這所有地區多少都依循同一套西式孩童睡眠途徑,從幼齡階段就讓嬰兒在自己房中單獨睡覺。
敏德爾的患者來到新的城市,馬上僱了一位保母,負責在她上班時段照料她的三個孩子。
那位保母來自中國鄉間,於是她依循老家習俗照顧每個孩子。這就表示到了就寢時間,嬰兒並不睡在育嬰房的昂貴嬰兒床上,幼兒也不睡在自己床上,而是由她抱在懷中,或者同床睡在她的身邊。
這種共眠做法在週間幾天效果都相當好,然而到了週末,當敏德爾的患者獨自負責照料她的孩子,嬰兒床也重新發揮核心要角時,結果就是一場噩夢。孩子哭個不停,當媽媽的想盡辦法卻一籌莫展。
她要保母讓嬰兒睡嬰兒床,幼兒則各睡自己的床,保母卻不肯聽從。她辯稱,孩子喜歡她的做法。
乍看之下,故事的要點似乎在於,共眠在這個家庭效果比較好。
不過敏德爾表示,問題不在這裡。三個孩子是卡在東、西方之間,一天和旁人共眠,隔天卻得獨睡。
她說,問題並不在睡眠訓練法或共眠法孰優孰劣,重點是必須前後一致。
睡眠訓練法就是讓小孩睡自己的床。
「只要孩子能清楚知道接下來會怎樣,他們在就寢儀式全程就比較能夠輕鬆應對,」敏德爾告訴我。就她那位香港患者的情況而言,兩種睡眠途徑都能生效,條件是必須常態照著做。
談到孩童的睡眠,不論雙親就共眠法做出哪種抉擇,例行程序都是預測睡眠品質的更好指標。
單單每晚都一貫依循相同步驟,就可以讓就寢時間較少爭端。
敏德爾做了一項為期三週的研究,期間她調查了夜間例行程序對400組母親和子女(包括從嬰兒到學步幼兒)的影響。
第一週期間,參與該研究的母親全都按照指示依循常態處理睡眠。
隨後半數母親拿到步驟說明,指示她們依循特定規畫去做。每位母親依指示都得挑個固定時間,每晚準時讓孩子在嬰兒床或全家床上就寢。就寢時間之前半個鐘頭,她得為孩子洗個澡,然後是輕柔按摩或塗抹乳液。接著她還得安撫孩子,好比摟抱、搖晃或唱一首搖籃曲。洗澡之後不到30分鐘,孩子就得來到平常睡覺的地點,燈光也熄掉。
每位母親都依循指示進行兩週,接著就報告是否有任何改變。
從所有角度來看,例行程序都可以讓夜間更安詳,孩子較快入睡,夜間清醒次數較少,也睡得更久。到了隔天早上清醒過來,孩子的心情似乎也比較好。而且雙親的睡眠品質也提高了,這讓母親更覺得有能力應付隔天的挑戰。
敏德爾的成果暗示,共眠法和哭累法雙方陣營都有點正確──也都有點錯誤。
倘若前後一貫是睡眠品質的最重要預測指標,那麼嬰幼兒是否與全家共寢,也就不見得有影響了。(《邊做夢邊冒險:睡眠的科學真相Dreamland: Adventures in the Strange Science of Sleep》頁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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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6日 星期日
三種正義的信念──報復式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功利正義(utilitarian justice)、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
酒駕該判多重?連續酒駕呢?酒駕致死?多次酒駕致死呢?那殺人犯跟連續殺人犯呢?
我們為什麼要思考這些?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立法委員是我們所選出來的。
正義是一個道德正確的概念,但是對於道德正確的基礎卻從來也沒有共識:倫理(懲罰應該和犯罪相當,符合報復的概念,或者應該要為了大多數人更大的福祉,符合功利主義?)、理性(懲罰或是治療會帶來比較好的結果嗎?)、法律(人為了維持在社會中的位置所同意遵守的一套規則)、自然法則(行動會導致結果)、公平(基於權利?基於平等或功過?基於個人或社會?)、宗教(基於哪一個宗教?),或是公正(讓法庭對於判刑有裁量權)?然而法官還是試著做出恰當的判決。
加害人應該被懲罰嗎?
如果是,那麼懲罰的目標應該要以報復(懲處)為基礎,注意個人的權力,或是要以改革與嚇阻為中心來考慮對社會的益處,還是要著重對受害者的補償?
這種決定會受到法官本人對正義的信念所影響,通常可以分成三類:報復式正義、功利正義,以及積極進取型的修復式正義。
報復式正義是往回看的。人會依照他所犯的罪受到等比例的懲罰,讓個體罪有應得,而目標就是懲罰。
關鍵變數是這項犯罪行為違背道德的程度,而不是這項懲罰對社會帶來的好處。
因此人不會因為偷CD播放器而被判無期徒刑,也不會為殺人罪被判一個月的緩刑。如果人被判定是瘋子,就不會被懲罰。
懲罰只著重在個體應該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所付出的代價,不多也不少。
直覺上這好像是公平的,因為每個人都平等,也會接受同樣的懲罰。
你不會為了你沒有犯的罪而被懲罰,你不會因為你比較有錢而罰金就比較高,或是你比較窮罰金就比較低。
不管你是誰,你都應該接受同樣的懲罰。
你不會因為你有不有名、你是黑人或白人或黃種人,而被判比較重的刑。
這並沒有以社會整體福祉納入考量的一部分。報復式正義的懲罰目的不是為了嚇阻他人、改變加害人,或是補償受害者。這些可能會是隨之而來的副產品,但不是目標。
懲罰的目的是傷害犯罪者,就像受害者被傷害一樣。
功利正義(結果論)是向前看的,關心的是對犯罪個體的懲罰將對未來社會整體帶來的好處。
隨之而來的是對個體的三種懲罰,第一種懲罰會具體嚇阻未來的加害人(或是其他可能仿效的人),可能是罰金、拘役或是社區服務。
第二種是使其無行為能力。「使其無行為能力」可以透過地理區域辦到,例如長時間監禁或是驅逐出境,這也包括取消律師資格及其他吊銷執照的判決;也可以透過物理手段達成,例如死刑或是將強暴犯化學去勢。
第三種的功利正義是透過治療或教育讓罪犯改過自新。
而要決定選擇哪一種方法,則要考慮再犯的可能性、衝動程度、犯罪記錄、倫理(可以強迫不願意接受治療的人接受治療嗎?)等等,或是以規定的判刑標準為準。
這又是神經科學可以有所貢獻的領域。預測未來的犯罪行為與功利的判刑決定的關係密切,不論決定是治療、緩刑、非自願地交付精神病院管理或是拘役都一樣。神經元標記有助於辨認精神病患、性侵犯、衝動者等等,配合其他證據就能預測未來行為。
這類預測的可靠度顯然很重要,記得這點,而且功利正義是為了人還沒有犯下的未來罪行懲罰人,能使傷害性的錯誤減少,也可能增加。
功利正義也可能為了嚇阻其他人而懲罰一人,但懲罰的嚴厲程度可能與實際的犯行不相當。
偷竊CD播放器的小偷可能會被判處重刑以殺雞儆侯。
因此,名人或是受到矚目的案件的犯罪者可能就會被判重刑,因為他們的知名度也許能嚇阻未來的犯罪行為發生,為社會帶來益處。
從功利正義的角度出發的論調讓人認為對比較常見的輕微犯行判重刑是合理的,因為這樣能增加嚇阻的效果。
對於超速與酒駕的初犯者處以徒刑,能挽救的生命也許比嚴懲被定罪的殺人犯還要多。
極端的情況也可能是受到懲罰的人根本沒有做,只是被大眾認為有罪。
無辜的人可能會被當成代罪羔羊而被捕,他們被監禁只是為了節省維持治安者的心力或是避免暴動產生,這是為了大局著想。
這就是為什麼功利正義會有冤獄,可能違反個人的權利,也許並不會被視為是「公平」的。
修復式正義則將犯罪視為有害個人而非國家的行為。……
這種方法著重的是受害者和加害人雙方的需求,試圖修補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讓受害者再度完好,並且企圖讓加害者可以在社會上遵守法律。
修復式正義認為加害人應該直接對受害者與受到影響的社區負責,要求加害人在可能的範圍內讓事情再度完好,允許受害者在矯正過程中表達意見,並且鼓勵社區要求加害人負責,支持受害者,並且為加害人提供重新融入社區的機會。
受害者、加害人,以及社區都扮演著主動的角色。
犯罪的受害者通常都受困於他們的恐懼,並在接下來的生活中遭受負面影響,……而且可能整個社區都是這樣。
以規模比較小的犯罪而言,面對面的道歉與補償通常就足以舒緩受害者的恐懼和憤怒。
修復式正義對於嚴重的犯罪也許並不可行。(《我們真的有自由意志嗎?:意識、抉擇與背後的大腦科學Who's in Charge?: Free Will and the Science of the Brain》頁238)
如果法官相信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那麼不管是報復型的懲罰或是修復型的正義都很合理;如果法官相信嚇阻是有效的,或者相信懲罰可以把壞的行為改正成好的,或者相信有些人是無可救藥的,那麼功利主義型的懲罰就很合理;如果法官站在決定論的立場,那麼他就得做出一個決定:他關心的重點到底是(一)重視加害人的個人權利,而且因為加害人無法控制自己早已被決定的行為,他就不應該被懲罰,但也許應該在可行的情況下接受治療(不過不能違反他們的意志?),或者(二)重視受害者獲得賠償的權利以及受害者可能有的任何決定論的報復性感受,或者(三)重視社會的大我利益(可能不是加害人的錯,但還是要把他們趕出街頭)。(《我們真的有自由意志嗎?:意識、抉擇與背後的大腦科學Who's in Charge?: Free Will and the Science of the Brain》頁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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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5日 星期六
青少年做決定時容易犯的錯誤
我曾想,是不是因為台灣的教育讓小孩在小時候做太多是非題了,才會讓我遇到的青少年在做決定時,不會去想更多的可能性。
任教於卡內基梅隆大學的巴魯·費契賀夫(Baruch Fischhoff)教授,為了深入瞭解青少年決策的方式,跟幾位研究同仁在賓州的匹茲堡和奧勒岡州的尤津(Eugene),先後訪問了105位女孩,請她們仔細回答在七個生活面向上最近一陣子所做的決定,包括:學校、父母、衣著、同學、健康、金錢和課餘時間等。
訪談中發現,有些青少年給的答案頗為奇特。
一般來說,在想到決策這兩個字時,通常是遇到的情境,必須在兩個或更多的選項中,選定其中之一。
要去哪家餐廳吃飯?肯德基還是麥當勞?
該買什麼顏色的襯衫,深藍、黑色還是白色?
然而,研究人員發現,青少年的決策行為中,似乎很少見到這樣的思考理路。
費契賀夫教授把青少年的決策方式歸類之後發現,最常見的樣態是完全沒有其他選項的決定,他把這樣的狀況稱為「決定的表述」(statement of resolve)。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我以後再也不會亂責怪別人了!」
青少年的決策行為中第二種常見的樣態是,只考慮一個選項,諸如:「我在想要不要跟朋友一起去抽煙?」或是像「我在想要不要跟男友分手?」(這類的決策,我們稱為「要不要」的決定。)就只單純針對單一選項說要或不要,這跟「去肯德基還是麥當勞吃東西」這種有多重選項的決策是不一樣的。
「決定的表述」與「要不要」這兩種決策樣態,大約含括了青少年決策的65%。換句話說,青少年做決定的時候,其實並沒有真正的選擇。
(先岔開主題一下,當看到費契賀夫教授帶領的團隊做出的研究結果時,我們著實吃了一驚。青少年是如此不關心他們決策時可能有的選項。然而,當跟自己的妹妹分享這件事的時候,她一點都不覺得有什麼不對!她有兩個青春期的小孩。「他們要怎麼做才符合你的期望呢?」她說:「青春期的小孩,是荷爾蒙在作祟,會有好幾年的時間,他們是在沒有大腦前額葉的作用下過日子。」)
大腦前額葉負責高階認知功能。講白點,就是說青春期的小孩,容易衝動,缺乏理性思考。
青少年做選擇的時候,幾乎是盲目的。
他們經常卡住,問的問題多半是「我要不要去參加派對呢?」派對是他們心智聚光燈照得到的地方,也就只能看著這件事思考,根本不會去想其他選項。
如果是個比較開竅的小孩,或許會讓他的聚光燈動一動:「該整晚都待在派對裡?或是跟幾個朋友去看場電影?或是先去打場籃球,再到派對裡去打的招呼,坐個幾分鐘?」
簡單說,青少年很容易掉入「偏狹的框架」裡,也就是決策會遇到的第一個惡棍。其實,他們應該要有寬廣的選項,可惜只看見很少的一部分。(《零偏見決斷法:如何擊退阻礙工作與生活的四大惡棍,用好決策扭轉人生Decisive: How to Make Better Choices in Life and Work》頁47)
「決定的表述」與「要不要」這兩種決策樣態,表現出來的,很容易就變成「非此即彼」,看不到其他可能性的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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