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日 星期六

心理學家對利他精神的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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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學家用「最後通牒賽局Ultimatum Game」和「獨裁者賽局dictator game」做實驗來探討人是自私或利他的動物。

  心理學家則用了不同的實驗來探究,人在給予時是因為利他還是利己的動機。

  近四十年來,兩位世界一流的心理學家為了一個問題爭辯不休:人給予時究竟秉持著純粹的利他精神,或是說穿了仍帶著自利動機?

  這兩位學者不是從哲學角度爭辯,而是採用更尖銳的武器──心理實驗。

  支持人有純粹利他精神的是丹尼爾·巴特森(C. Daniel Batson),他認為我們對身處困境當中的人感同身受時,便會產生真正無私的給予行為,對方越需要幫助,或我們對他們的情感越深,所引發的同理心就越強烈。

  在Amazon查丹尼爾·巴特森(C. Daniel Batson)的著作,查到《The Altruism Question: Toward A Social-psychological Answer》跟《Altruism in Humans》,可以推測其研究領域跟利他有關。

  當我們對一個人有同理心時,就會貫注自己的能量及注意力來幫助對方,並不是因為能得到良好的自我感覺,而是因為我們真的關懷對方。

  巴特森認為,雖然有些人的同理心比別人多也比別人深,但幾乎所有人都具備同理心,就算是再不討喜的索取者也一樣。……

  而唱反調的則是羅伯特·席爾迪尼(Robert Cialdini),他提出世上並沒有純粹的利他精神,他認為人類經常展現慷慨、奉獻和關愛,這些行為並非源於無私利他的精神。

  羅伯特·席爾迪尼(Robert Cialdini)是研究如何說服與影響他人領域的知名心理學家,最常被引用和提起的經典著作是《影響力:讓人乖乖聽話的說服術Influence: The Psychology of Persuasion》。

  席爾迪尼認為,他人受苦時我們也會感到受苦,而這就是我們伸出援手的動機。

  席爾迪尼對巴特森的論點提出的第一個質疑是,同理心使我們伸出援手時,我們的終極目標並不是造福對方,根據他的說法,我們見到別人身處困境時,會感到痛苦、悲傷且歉疚,而伸出援手能讓我們減輕這些負面感受。

  席爾迪尼蒐集大量研究資料,指出人面對困境之人會感到憂慮、愧疚或悲傷時,就會選擇伸出援手。

  而巴特森反駁,他說有時人幫忙是為了消除自己的負面感受沒錯,但這只是其中一個可能性,且產生負面感受後不一定就會伸出援手,我們憂慮、難過或歉疚時,終極目標就是要消除這些負面感受,而有時我們選擇的策略是伸出援手,但許多時候我們也可以用其他方式來消除負面情緒,好比轉移注意力或直接逃離該情境。

  巴特森想出一個絕妙方式,可以分辨我們為何會秉持同理心幫助他人,究竟是因為我們想減輕他人或是自己的折磨;如果我們其實是想減輕自己的折磨,應該會選擇能讓我們心裡最好過的方法,而如果我們是想減輕他人的折磨,那就算伸出援手的代價高昂,且還有其他改善情緒的管道,我們也還是會選擇助人。

  巴特森的團隊進行實驗,提供受試者選擇機會:受試者可以選擇觀看一名女性接受電擊,或是退出實驗,如此自己便不必承受心理折磨。

  結果不出所料,有百分之七十五的人都選擇離開。

  然而,一旦受試者對該名女性產生了同情心,便只會有百分之十四的人選擇離開,其餘百分之八十六的人都選擇留下,並自願替該名女性承受電擊。

  而在選擇留下,並伸出援手的人當中,同理心最深的人願意承受的電擊次數會是其他人的四倍之多。

  巴特森的研究團隊進行超過六次實驗都得到類似結果,亦即人在可以逃離負面感受的情況下,只要有同理心,便依然願意留下幫忙,並付出自己的時間及苦痛做為代價。

  巴特森根據這個證據做出結論,指出消除負面情緒並非人類伸出援手的唯一原因,他還分析了多達八十五篇研究來輔佐這個論點。

  但席爾迪尼是當代卓越的社會思潮大家,他還不滿意。他指出同理心確實使人伸出援手,人一旦產生關懷及同情,當然會犧牲自己造福他人,但他認為這並非全然無私的情操。

  席爾迪尼指出,我們對身陷困境的人感同身受時就會形成情緒依戀,與對方產生合一(oneness)的感受,將受苦的人融入我們的自我感受之中,在對方身上看見自己,而這就是我們助人的原因──我們幫的其實是自己。……

  席爾迪尼和同仁執行的眾多實驗都支持這個論點。同理心造成合一感受,也就是人己交疊(self-other overlap)的現象,因而產生樂於助人的意念。

  但巴特森的研究團隊又駁斥:這正是利他精神──若我們對他人的同理心達到願意將自我意識與他人結合,即表示我們對他人的關懷程度與對自己一樣多,不再將自身利益置於他人之前,這種助人行為就是利他的表現。

  辯論至此陷入僵局。

  兩個陣營皆同意同理心會造成助人行為,雙方也都認同「合一」的感受是促成助人行為的一大主因,然而兩派學者最根本的差異在於:一方認為合一的感受是自私的,另一方卻認為這是利他精神的體現。

  我則認為其實兩者之間可以有中間地帶,……我經過十年研究,現在已經可以下結論:……合一的感受利人也利己,許多時候我們之所以給予,都是秉持著對別人有利也對自己有利的複合動機,而索取者和互利者尤其容易因為某些是對人對己都有利而做出給予行為。

  一如法蘭斯·德瓦爾(Frans de Waal)也曾在《同理心的年代The Age of Empathy: Nature's Lessons for a Kinder Society》一書中寫道:「硬是分成自私或不自私也許根本聚焦錯誤,為何要把自我從他者抽離,或把他者從自我抽離呢?或許自我與他者的合一正是我們合作天性背後的奧祕。」

  例如想想維基百科,這是網友志願免費撰寫的網路百科全書,如今已有超過三百萬志工參與編寫,且其中有十萬多位都是長期志工。

  而當這些義工被問起參與編撰的原因時,幾乎少有人回答是因為想拓展人脈、傳播名聲、排遣寂寞、感覺自己有價值或被需要等自私動機,但這些志工強調的原因也不只有幫助他人的利他價值而已。

  參與撰寫維基百科的志工在生活中其他領域並不一定是給予者,但他們卻貢獻許多時間詳加概述並交互參照維基百科的條目,為什麼?

  根據一項調查,維基志工主要秉持兩大動機,一是好玩,二是他們認為資訊應該免費流通。

  在許多義工眼中,撰寫維基百科利人又利己:既提供個人樂趣,又能造福他人。(《給予:華頓商學院最啟發人心的一堂課Give and Take: Why Helping Others Drives Our Success》頁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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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0日 星期日

198種非暴力行動方法(The Methods of Nonviolent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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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改變世界,我們並不需要相信自己受到奴役或生活在獨裁政體之下。

  我們只需相信這個世界的確有什麼地方很不對勁(目前市面上賣的鞋子太貴或不好穿?),而且能堅決表示自己不願再忍受這種狀況。

  ……我想表達的是,即使你認為自己的努力無法改變大局,嘗試去做仍有其必要。

  我不由得想起「一個4歲罹癌女童(8歲去世)為癌症研究募得100萬美元的真實故事」。

  懷疑論者總認為,一般民眾的非暴力政治活動無法擊敗納粹。

  事實果真如此嗎?這種假設性的問題永遠無法得到證實。

  夏普(Gene Sharp)不願受限於「非暴力是否能擊敗納粹」的論戰中,相反地,他鼓勵我們思考,無論在德國境內還是境外的占領區,納粹實際上受到什麼樣的非暴力反抗?

  夏普獲得牛津與哈佛大學的教授終身職,他於1960年出版第一部作品,由愛因斯坦為他寫序。

  夏普在大作的第一卷《非暴力行動的政治學The Politics of Nonviolent Action, Part 1》要求讀者脫掉眼罩,好好認清政治權力是我們自己的權力,政治權力不是只存在於投票箱裡。(《如何改變世界How to Change the World (The School of Life)》頁39)


  這份清單摘自夏普的《非暴力行動的政治學,第二卷:非暴力行動的方法Politics of Nonviolent Action, Part Two: The Methods of Nonviolent Action》……該書對於每一種方法都有詳細描述,並舉出歷史例證。

  198種行動方式

  以下的非暴力行動清單是由夏普花費數十年的時間擬成。它在幾場非暴力革命中發揮了影響力,但在社會、藝術與政治變遷上則較不引人注目。

  喚起意識╱抗議(THE METHODS OF NONVIOLENT PROTEST AND PERSUASION)


正式聲明(Formal Statements)

1.公共演說(Public Speeches)。

2.反對信或支持信(Letters of opposition or support)。

3.組織與機構的公開宣示(Declarations by organizations and institutions)。

4.連署的公開聲明(Signed public statements)。

5.控告與表明意圖(Declarations of indictment and intention)。

6.群眾請願書(Group or mass petitions)。

與廣大民眾溝通(Communications with a Wider Audience)

7.標語、諷刺文與象徵(Slogans, caricatures, and symbols)。

8.旗幟、海報與展示性的溝通方式(Banners, posters, and displayed communications)。

9.傳單、小冊子與書籍(Leaflets, pamphlets, and books)。

「完成一件事,需要群體的共同了解。」

10.報章雜誌(Newspapers and journals)。

11.唱片、廣播與電視(Records, radio, and television)。

  這讓我想起《超爆蘋果橘子經濟學SuperFreakonomics: Global Cooling, Patriotic Prostitutes, and Why Suicide Bombers Should Buy Life Insurance》一書中提到「電視解放了印度婦女」,以及作家王鼎鈞在《文學江湖(在台灣三十年來的人性鍛鍊)》提起「電視台對台灣的影響」。


12.空中文字與地表文字(Skywriting and earthwriting)。

團體代表(Group Representations)

13.代表(Deputations)。

14.假頒獎(Mock awards)。

15.團體遊說(Group lobbying)。

16.糾察任務(Picketing)。

17.假選舉(Mock elections)。

象徵性的公共行動(Symbolic Public Acts)

18.展示旗幟與象徵性的色彩(Displays of flags and symbolic colors)。

  白色衣著。

19.把象徵穿在身上(Wearing of symbols)。

  比如宣導乳癌防治的粉紅絲帶活動。

20.祈禱與崇拜(Prayer and worship)。

21.寄送象徵物(Delivering symbolic objects)。

22.脫衣抗議(Protest disrobings)。

23.毀壞自己的財產(Destruction of own property)。

24.象徵性的照明(Symbolic lights)。

25.展示肖像(Displays of portraits)。

26.以圖畫表達抗議(Paint as protest)。

27.新符號與新名稱(New signs and names)。

28.象徵性的聲音(Symbolic sounds)。

29.象徵性的重申所有權(Symbolic reclamations)。

30.粗魯的動作(Rude gestures)。

對個人施壓(Pressures on Individuals)

31.「糾纏」官員("Haunting" officials)。

32.嘲弄官員(Taunting officials)。

33.親善(Fraternization)。

34.徹夜監視(Vigils)。

戲劇與音樂(Drama and Music)

35.幽默的諷刺與惡作劇(Humorous skits and pranks)。

36.表演戲劇與音樂(Performances of plays and music)。

  心中第一個想起的是「這一夜,誰來說相聲」。

37.歌唱(Singing)。

遊行(Processions)

38.行進(Marches)。

39.遊行(Parades)。

40.宗教行列(Religious processions)。

41.朝聖(Pilgrimages)。

42.車隊(Motorcades)。

尊崇死者(Honoring the Dead)

43.政治追悼(Political mourning)。

  送仲丘最後一程。

44.假葬禮(Mock funerals)。

45.抗議性的葬禮(Demonstrative funerals)。

  抬棺抗議。

46.在埋葬地獻花致敬(Homage at burial places)。

公共集會(Public Assemblies)

47.抗議集會或聲援集會(Assemblies of protest or support)。

48.抗爭大會(Protest meetings)。

49.偽裝的抗議集會(Camouflaged meetings of protest)。

50.辯論會(Teach-ins)。

退出與放棄(Withdrawal and Renunciation)

51.罷工(Walk-outs)。

52.緘默(Silence)。

53.放棄榮譽(Renouncing honors)。

54.不予理會(Turning one's back)。


不合作(THE METHODS OF SOCIAL NONCOOPERATION)


對人加以排斥(Ostracism of Persons)

55.社交杯葛(Social boycott)。

56.選擇性的社交杯葛(Selective social boycott)。

57.莉瑟絲翠特式不作為(拒絕做愛)(Lysistratic nonaction)。

58.逐出團體(Excommunication)。

59.禁止往來(Interdict)。

對社會活動、風俗習慣與制度進行抵制(Noncooperation with Social Events, Customs, and Institutions)

60.不參加社會活動與體育活動(Suspension of social and sports activities)。

61.杯葛社會事務(Boycott of social affairs)。

62.學生罷課(Student strike)。

63.社會不服從(Social disobedience)。

64.退出社會機構(Withdrawal from social institutions)。

退出社會體系(Withdrawal from the Social System)

65.蟄居家中(Stay-at-home)。

66.個人完全不合作(Total personal noncooperation)。

67.工人「怠工」("Flight" of workers)。

68.庇護所(Sanctuary)。

69.集體消失(Collective disappearance)。

70.抗議性出走(Protest emigration (hijrat) )。

經濟不合作的方法:(一)經濟杯葛(THE METHODS OF ECONOMIC NONCOOPERATION: (1) ECONOMIC BOYCOTTS)

消費者的行動(Actions by Consumers)

71.消費者杯葛(Consumers' boycott)。

72.不消費遭杯葛的商品(Nonconsumption of boycotted goods)。

73.節制消費政策(Policy of austerity)。

74.拒付租金(Rent withholding)。

75.拒絕出租(Refusal to rent)。

76.全國消費者杯葛(National consumers' boycott)。

77.國際消費者杯葛(International consumers' boycott)。

工人與生產者的行動(Action by Workers and Producers)

78.工人的杯葛(Workmen's boycott)。

79.生產者的杯葛(Producers' boycott)。

中間商的行動(Action by Middlemen)

80.供應商與零售商的杯葛(Suppliers' and handlers' boycott)。

業主與管理階層的行動(Action by Owners and Management)

81.貿易商的杯葛(Traders' boycott)。

82.拒絕出租或販賣財產(Refusal to let or sell property)。

83.停工(Lockout)。

84.拒絕產業援助(Refusal of industrial assistance)。

85.商人罷市(Merchants' "general strike")。

金融資源持有人的行動(Action by Holders of Financial Resources)

86.將銀行存款提領一空(Withdrawal of bank deposits)。

87.拒絕繳納各種費用(Refusal to pay fees, dues, and assessments)。

88.拒絕還本付息(Refusal to pay debts or interest)。

89.中斷資金來源(Severance of funds and credit)。

90.抗稅(Revenue refusal)。

91.拒用官方貨幣(Refusal of a government's money)。

政府的行動(Action by Governments)

92.國內禁運(Domestic embargo)。

93.貿易商黑名單(Blacklisting of traders)。

94.國際銷售者禁售(International sellers' embargo)。

95.國際購買者禁購(International buyers' embargo)。

96.國際貿易禁運(International trade embargo)。


經濟不合作的方法:(二)罷工(THE METHODS OF ECONOMIC NONCOOPERATION: (2)THE STRIKE )


象徵性罷工(Symbolic Strikes)

97.抗議性罷工(Protest strike)。

98.快閃罷工(Quickie walkout (lightning strike) )。

農業罷工(Agricultural Strikes)

99.農民罷工(Peasant strike)。

100.農場工人罷工(Farm Workers' strike)。

特殊團體罷工(Strikes by Special Groups)

101.拒絕強徵勞動力(Refusal of impressed labor)。

102.犯人罷工(Prisoners' strike)。

103.行會罷工(Craft strike)。

104.專業人員罷工(Professional strike)。

一般的產業罷工

105.公司罷工(Establishment strike)。

106.產業罷工(Industry strike)。

107.同情性罷工(Sympathetic strike)。

有限制的罷工(Restricted Strikes)

108.分批精準罷工(Detailed strike)。

109.緩衝罷工(Bumper strike)。

110.怠工(Slowdown strike)。

111.照章行事罷工(Working-to-rule strike)。

112.請病假(Reporting "sick" (sick-in) )。

113.以辭職的方式罷工(Strike by resignation)。

114.有限罷工(Limited strike)。

115.選擇性罷工(Selective strike)。

跨行業罷工(Multi-Industry Strikes)

116.多行業罷工(Generalized strike)。

117.所有行業罷工(General strike)。

罷工與經濟活動停止相結合(Combination of Strikes and Economic Closures)

118.短暫象徵性罷市(Hartal)。

119.經濟停止運作(Economic shutdown)。


政治不合作(THE METHODS OF POLITICAL NONCOOPERATION)


拒絕權威(Rejection of Authority)

120.拒絕效忠(Withholding or withdrawal of allegiance)。

121.拒絕公開支持(Refusal of public support)。

122.以文字或演說鼓吹反抗(Literature and speeches advocating resistance)。

公民不與政府合作(Citizens' Noncooperation with Government)

123.杯葛立法機構(Boycott of legislative bodies)。

124.杯葛選舉(Boycott of elections)。

125.抵制政府的雇用或職位(Boycott of government employment and positions)。

126.抵制政府部門、機構與機關(Boycott of government depts., agencies, and other bodies)。

127.退出官方教育機構(Withdrawal from government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128.抵制政府支持的組織(Boycott of government-supported organizations)。

129.拒絕協助執法人員(Refusal of assistance to enforcement agents)。

130.移除標示標誌(Removal of own signs and placemarks)。

131.拒絕接受派任的官員(Refusal to accept appointed officials)。

132.拒絕解散既有機構(Refusal to dissolve existing institutions)。

公民不服從(Citizens' Alternatives to Obedience)

133.推拖(Reluctant and slow compliance)。

134.沒人監看時就抗命(Nonobedience in absence of direct supervision)。

135.民眾普遍不服從(Popular nonobedience)。

136.陽奉陰違(Disguised disobedience)。

137.拒絕官方散會命令(Refusal of an assemblage or meeting to disperse)。

138.靜坐抗議(Sitdown)。

139.拒絕入伍與驅逐出境(Noncooperation with conscription and deportation)。

140.躲藏、逃亡與用假身分(Hiding, escape, and false identities)。

141.不服從「不正當」的法律(Civil disobedience of "illegitimate" laws)。

公務員的行動(Action by Government Personnel)

142.選擇性拒絕執行公務(Selective refusal of assistance by government aides)。

143.拒絕傳達命令或資訊(Blocking of lines of command and information)。

144.推拖阻礙(Stalling and obstruction)。

145.全面行政不合作(General administrative noncooperation)。

146.司法不合作(Judicial noncooperation)。

147.執法者故意無效率與選擇性不合作(Deliberate inefficiency and selective noncooperation by enforcement agents)。

148.叛變(Mutiny)。

國內政府行動(Domestic Governmental Action)

149.半合法的規避與遲延(Quasi-legal evasions and delays)。

150.下級政府機關不合作(Noncooperation by constituent governmental units)。

國際政府行動(International Governmental Action)

151.更換外交代表(Changes in diplomatic and other representations)。

152.外交活動延後或取消(Delay and cancellation of diplomatic events)。

153.暫緩外交承認(Withholding of diplomatic recognition)。

154.斷交(Severance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155.退出國際組織(Withdrawal fro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156.拒絕成為國際組織成員(Refusal of membership in international bodies)。

157.被逐出國際組織(Expulsion fro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非暴力干預(THE METHODS OF NONVIOLENT INTERVENTION)


心理干預(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

158.讓自己暴露在風雨中(Self-exposure to the elements)。

159.絕食(The fast)。

  a)道德壓力的絕食(Fast of moral pressure)。

  b)抗議性絕食(Hunger strike)。

  c)不合作主義(甘地式)絕食(Satyagrahic fast)。

160.撤銷判決(Reverse trial)。

161.非暴力性的騷擾(Nonviolent harassment)。

身體干預(Physical Intervention)

162.靜坐抗議(Sit-in)。

163.站立抗議(Stand-in)。

164.強行搭車(Ride-in)。

165.強行涉水(Wade-in)。

166.肆意遊盪(Mill-in)。

167.強行祈禱(Pray-in)。

168.非暴力進襲(Nonviolent raids)。

169.非暴力空襲(Nonviolent air raids)。

170.非暴力入侵(Nonviolent invasion)。

171.非暴力挺身介入(Nonviolent interjection)。

172.非暴力阻擋(Nonviolent obstruction)。

173.非暴力占領(Nonviolent occupation)。

社會干預(Social Intervention)

174.建立新社交模式(Establishing new social patterns)。

175.使設施超過負荷(Overloading of facilities)。

176.浪費行政人員辦公時間(Stall-in)。

177.強行發言干擾(Speak-in)。

178.游擊表演(Guerrilla theater)。

179.建立替代社會機構(Alternative social institutions)。

180.建立替代傳播系統(Alternative communication system)。

經濟干預(Economic Intervention)

181.反罷工(Reverse strike)。

182.留守罷工(Stay-in strike)。

183.非暴力性佔領土地(Nonviolent land seizure)。

184.反抗封鎖禁運(Defiance of blockades)。

185.基於政治動機所做的仿冒(Politically motivated counterfeiting)。

186.壟斷性收購(Preclusive purchasing)。

187.沒收財產(Seizure of assets)。

188.傾銷(Dumping)。

189.選擇性光顧(Selective patronage)。

190.建立替代性市場(Alternative markets)。

191.建立替代性交通運輸系統(Alternative transportation systems)。

192.建立替代性經濟機構(Alternative economic institutions)。

政治干預(Political Intervention)

193.讓行政體系不堪負荷(Overloading of administrative systems)。

194.揭露秘密情報員的身分(Disclosing identities of secret agents)。

195.設法入獄(Seeking imprisonment)。

196.對「無害」的法律進行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 of "neutral" laws)。

197.不合作式執行公務(Work-on without collaboration)。

198.雙重主權與平行政府(Dual sovereignty and parallel government)。(《如何改變世界How to Change the World (The School of Life)》頁191)


  數十年過去,隨著科技與心理學的進步,對於想改變世界的人或認為改變世界很困難的人,我會再推薦《蜻蜓效應:最新社群行銷致勝策略The Dragonfly Effect: Quick, Effective, and Powerful Ways To Use Social Media to Drive Social Change》、《改變,好容易Switch: How to Change Things When Change Is Hard》、《華頓商學院最受歡迎的談判課Getting More: How to Negotiate to Achieve Your Goals in the Real World》這三本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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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日 星期六

關於寬恕──心理學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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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資料時,才知道「寬恕」也是正向心理學研究的其中一個重要課題。

  當一個人寬恕時,公平的概念出現在仁慈的概念之前。一個人在過去曾被另外一個人或一群人傷害或不公平對待時,他才會去寬恕他人。

  寬恕是對不公平的一種仁慈的反應,換句話說,一個人寬恕時必定對正確與錯誤有清楚的意識,他願意對別人錯誤的行為給予仁慈,寬恕的中心思想是要對不公平傷害他的人真誠地給予良善。

  當一個人寬恕時,他給予他人良善,從一個處罰的觀點,這個傷害者是不值得這樣被對待的。

  公平不只在寬恕之前,還與它共存,一個被傷害者可以同時選擇寬恕與公平,例如一個被竊二十元的人,他可以同時選擇寬恕小偷及要求小偷還錢。(《寬恕治療:解除憤怒與重燃希望之理論與應用Helping Clients Forgive: An Empirical Guide for Resolving Anger and Restoring Hope》頁18)

  《寬恕治療Helping Clients Forgive》的作者對寬恕的定義是:

  一個人在理性思考下認為他們曾被不公平的對待,當他們願意放下憎恨與其他相關的反應(他們有權力如此)並寬恕傷害者,在仁慈的道德原則下盡力對傷害者做出慈愛、無條件的尊重、寬宏大量及道德的愛(對傷害者及傷害的本質而言,他們是沒有權利要求受害者如此對待他們)。(《寬恕治療:解除憤怒與重燃希望之理論與應用Helping Clients Forgive: An Empirical Guide for Resolving Anger and Restoring Hope》頁19)

  寬恕不代表一定要和解。

  寬恕與和解有時候是一致的。這兩者都關注到一個曾經傷害他的人,然而這兩者仍有不同之處,寬恕是一個個別化的選擇去放下對傷害者的仇恨,並以較友善的態度面對他,寬恕是一種自由的選擇,它可能建立在不關注傷害者的作為下非條件式的決定。

  和解則涉及至少兩個人,一位是受害者,一位是傷害者,和解並非是一種道德行為,是建立在傷害者是否願意及有能力改變傷害的方式,和解是依賴個體是否有能力再建立信任及安全的關係,我們提及這觀點是因為急切的與身體傷害者和解,恐怕會有生命的危險,因一個人可以單方寬恕對方,但如果這個寬恕者希望與對方和解時,必須要等待與對方談判、討論與合作。

  「急切的與身體傷害者和解,恐怕會有生命的危險」,請參考「再談家暴(DV,Domestic Violence)」。

  寬恕是一種內在歷程,和解是一種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對已存在的困難事件一起完成的外顯性的行為歷程,寬恕並不是是傷害者希望和解而進行的,否則,受害者將會在傷害者是否願意改變的情境下決定是否寬恕,這不是又給受害者在寬恕歷程中陷入困境,這不是又給傷害者額外的權利嗎?

  和解歷程中,寬恕是必要的條件,但寬恕歷程中,和解並非是必要的條件。……

  事實上,當一個人寬恕另一個人時,和解的目標並不總是會達成,前面我們以一個被生理上虐待的配偶為例,其他例子亦可說明之。

  例如,一個儘管試著要與伴侶和解,但他仍持續對伴侶不忠;一個賭徒仍持續帶著家產潛逃,因此我們可以寬恕他人,但並不一定要與對方和解。(《寬恕治療:解除憤怒與重燃希望之理論與應用Helping Clients Forgive: An Empirical Guide for Resolving Anger and Restoring Hope》頁35)


  理論上,法律上的赦免(pardon)是在對赦免者沒有個人傷害的情境下發生。

  而寬恕則總是在對寬恕者有個人傷害的情境下發生。

  所以,即使一個人經常寬恕,也應該與陪審員或法官的職權無關。

  在陪審員或法官所處理的情況,受傷的是別人。(《寬恕治療:解除憤怒與重燃希望之理論與應用Helping Clients Forgive: An Empirical Guide for Resolving Anger and Restoring Hope》頁274)

  也就是只有被傷害的人才有資格談寬恕。


  真正寬恕會使人更能看清不公平,而非使人更為迷糊。當一個人不再否認,開始能檢視所發生的事件,並允許自己有憤怒期,他就會開始認清對方的行為是「錯的」或「不公平的」。(《寬恕治療:解除憤怒與重燃希望之理論與應用Helping Clients Forgive: An Empirical Guide for Resolving Anger and Restoring Hope》頁276)

  寬恕並不想真正去除犯行,而是要改變犯行的影響。

  如果你理解正確的話,就會明白,寬恕是對犯行的對策,而不是想假裝犯行根本未發生的一種魔法。

  寬恕者是想藉寬恕來使關係不致於扭曲。(《寬恕治療:解除憤怒與重燃希望之理論與應用Helping Clients Forgive: An Empirical Guide for Resolving Anger and Restoring Hope》頁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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