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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股》國壽連續六年承辦學生團體保險
2011-08-17 【時報記者莊丙農台北報導】
國泰金(2882)子公司國泰人壽今年再度承辦100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為100學年度高中(含)以下學子提供完善保障,也是國壽連續六年承辦學生團體保險。
100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內政部兒童局及各縣市政府共同委託招標,保險期間自今年8月至民國101年7月,國壽連續第6年承辦學團保險,保險對象涵蓋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進修學校)、國民中小學(含補校)的學生,也包含幼稚園、托兒所及托嬰中心幼童,共計385萬名學生可獲得保障,除此之外,國壽也安排超過5,000位專業服務人員服務11,800所學校與學生。
本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保障內容,主要包含一般及意外身故保障100萬元、殘廢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限免繳保費學生)、因燒燙傷及需重建手術保險金、集體中毒慰問金等,並依100學年度新條款之規定,於「住院醫療保險金」增訂「每日病房費限額」1000元,以公平運用學保資源;如未以社會保險身份就診,則僅依實際醫療費用65%給付,但以不超過各項醫療保險金為限。
摘錄99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十四條如下:
資料出處:國泰人壽網站(過幾天就100學年度了,保單條款應該就會換新版的了)
第十四條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需要醫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已參加公、勞、農、僑保等社會保險或其眷屬保險者,於申請實支實付型醫療給付時,其醫療給付應扣除社會保險已給付之部分。如已參加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若未以社會保險身分就醫,其醫療給付應扣除「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不予給付部分後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本來沒有打65折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2次以上時,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14日者,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新臺幣伍萬元為限。
本來沒有每日病房費限額1000元的規定,在健保病床一床難求的情況下,可以利用這5萬元的額度來補雙人床或單人床的差額。
二、傷害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門診保險金」,但每一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
三、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符合第十一條所列接受保險費補助的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於醫院施行附表二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另得檢具醫療費用正式收據申請「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包括住院及手術費用給付,但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限。上述住院醫療保險金加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限。
四、因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發生重大燒燙傷(附表三,依全民健保重大燒燙傷定義)及須實施重建手術者,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燒燙傷暨重建手術保險金」,但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參萬元為限。
五、集體中毒慰問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成集體(指被保險人五人以上)中毒事故,須住院治療者,本公司給付每人「集體中毒慰問金」新臺幣參仟元。
這兩項改變,對承辦的保險公司有利,因為理賠金額可以減少。
但是對窮苦人家的小孩明顯不利。
「學生團體保險」是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稚園辦理學生及兒童團體保險辦法」辦理的,這個保險辦法有一個附表,清楚地規定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
查了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060008),附表的「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並沒有這兩項改變。這到底是承辦學生團體保險的單位有圖利保險公司之嫌?還是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更新太慢?或者是我孤陋寡聞,不知道這樣變動是法律所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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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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