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5日 星期日
哪些情況下會被商業保險公司拒保?──全民健保註定虧損的其中一個原因
保險制度的本質,簡單來說,就是參加的每個人出一點錢,有人不幸出事就給一筆錢。如果大部分的人參加沒多久就出事,要嘛保險公司賠錢,但賠錢的生意沒人做;要嘛沒出事的人被調高保費,不然以後換他們出事也沒錢可領,但這樣的保險只會讓人更不想參加。
制度演化的結果,就是根據以往統計的機率,容易出事的拒保。
保險制度是一種損失分攤的經濟制度,必須要參與者彼此間的危險性質相似,才可發揮大數法則的功效,如果隨意讓危險性質過高的準被保險人加入,將無法發揮大數法則的效果,使危險無法達到均一、同質化,從而將會影響壽險公司的經營安全。(《個人壽險核保概論(九版)》頁152)
拒保體是指準被保險人的預期死亡率嚴重地超過了通常可採用附加條件承保的範圍。其含意並不是指準被保險人個人的高預期死亡率將不久於人世,而是指具有這等危險程度的被保險人集團,由於預期死亡率極高,危險太大,為了維持危險經營的安全穩定性及投保大眾的公平利益,核保人員不得不以婉拒做為承保決定。
在健康危險因素方面,原則上列為拒保對象的疾病有:
1.體型肥胖、瘦長、高矮不均、病態體等。如:成人男性身高140公分以下,女性身高130公分以下。
2.肢體殘障缺損,一級殘廢者。
3.半身不遂。
4.面目浮腫,外觀特殊異常者。
5.現症住院或剛出院者。
6.嚴重血壓異常(血壓最高值在190/120 mmHg以上,或最低值在74/34 mmHg以下)者。
7.不整脈、脈搏頻脈每分鐘在120次以上,或徐(緩)脈每分鐘在40次以下者。
8.心臟疾病手術一年內。
9.嚴重貧血(血紅素在9.4g/dl 以下,紅血球在350萬/cu.mm 以下)者。
10.白血病。
11.敗血症。
12.肺塵沈著病、肺結核現症未癒者。
13.肝功能顯著異常,肝硬化者。
14.腹水。
15.腎功能重度異常,尿毒症者。
16.腎摘除在三年以內(可能為腎結石或腎結核等病因所致,但如為外傷所導致者,即可除外)。
17.不明原因的血尿。
18.重度尿糖(++++以上),或中度尿糖(++以上)合併伴有蛋白尿(++以上)出現者。
19.曾腦中風者。
20.麻痺。
21.精神科疾病。如:精神病、癲癇、重度智能不足
22.重度智能不足或失智。
23.膠原病,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症。
24.愛滋病(AIDS)病。
25.酒精中毒、藥物中毒,或習慣性酒痴者。
26.輻射性傷害者。
27.惡性腫瘤。
28.曾接受放射線或鈷60照射治療者。
29.全身性皮膚糜爛者。
30.曾行器官移植者。
至於屬於拒保的一般危險因素有:
1.投保動機不良,存在明顯逆選擇傾向等道德危險的投保者。
2.社會背景複雜與暴力集團有往來者。
3.不良保險記錄者,如:曾被拒保、解除契約、理賠記錄不佳等。
4.職業危險過高者,如:特技演員、戰地記者等。(《個人壽險核保概論(九版)》頁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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