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月1日)看到底下這則新聞:
爆破士殉職 兩老要求理賠敗訴
指爆破士屬拒保範圍
〔記者黃良傑、葉永騫/屏東報導〕海軍陸戰隊偵搜大隊爆破中隊中士洪志宗2年前集訓時,接受徒手潛入海底抓砂指令,因無安全措施而不幸殉職,洪志宗的雙親遭喪子之痛,不料15年前就投保的70萬意外險,卻被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理由是爆破士屬拒保範圍;因不滿保險公司沒有事先告知,每年保費也如期繳付,兩老向法院訴請給付保險金。
法官認為,洪母雖主張,曾多次持要保書辦理保單借款,並告知保險公司人員洪志宗已變更職業,不過此說法因無法舉證而未獲採信;另查,依傷害保險職業類別分類,「爆破士」確是被告拒絕承保的範圍,一審判兩老敗訴。
洪母將上訴到底
但洪母表示,保險業務員沒有呈報變更保戶的職業,卻要保戶負責,相當不公平,一定上訴到底。(自由時報 2011年10月1日 爆破士殉職 兩老要求理賠敗訴)
花點時間了解保險,可以讓活著的人不用承受更多的悲哀。
保險制度的本質,簡單來說,就是參加的每個人出一點錢,有人不幸出事就給一筆錢。如果大部分的人參加沒多久就出事,要嘛保險公司賠錢,但賠錢的生意沒人做;要嘛沒出事的人被調高保費,不然以後換他們出事也沒錢可領,但這樣的保險只會讓人更不想參加。
制度演化的結果,就是根據以往統計的機率,容易出事的拒保。
從事危險職業的人就是意外險(傷害保險)的拒保體。
那麼所有保險公司的意外險在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職務時,都必須即時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嗎?是的。其根據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頒佈的「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2條──所以你的意外險保單條款也一定會有類似的條款字句。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義務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不是保險業務員。
但是,在換職業或職務前,可以先詢問保險業務員或保險公司,會不會變成被拒保。如果會,可以趁著尚未變更之前,考慮拉高壽險的保額(市面上有一種壽險,不論生病或意外導致一到三級殘,每年會給殘廢生活扶助金,比一般壽險替代意外險的範圍更廣);或者詢問新的工作環境是否有團體保險可以加入,想辦法加入團體保險。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如果你的職業從比較危險的等級變成比較不危險的等級,如果保險公司有分級收保費,你的保費就會調降,保險公司會退錢給你。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反之,保險公司會調高保費,要你補保費。如果職業太危險,被列為拒保,保險公司就會終止意外險,退還剩下的保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如果你不通知保險公司,假如你的保費本來是1000元,保費應該被調整成2000元,如果你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出意外時,假如你本來按照保額應該理賠100萬,按照保單條款,保險公司只需要理賠50萬(1000/2000=0.5,100萬x0.5=50萬)就可以了。至於會被拒保的職業或職務,就會如同新聞,不會有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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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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