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某篇網誌及其回應後(底下再說不指出哪篇的原因),把創建受虐婦幼救援組織「戰勝暴力」(Victory Over Violence),現任「家庭暴力審議咨詢理事會」(Domestic Violence Council Advisory Board)主席的蓋文‧德‧貝克所寫的《
求生之書The Gift of Fear》第十章〈危險之四:婚姻中的殺機〉重新看了一遍。
《
求生之書》提到很重要的一點是,受虐婦女對自身危險的程度太過低估。
很多婦女,由於被打得太多,以致天賦的恐懼本能會變得麻木,結果有很多在一般人看來非常巨大的危險,她們都不當一回事。對這一類婦女來說,暴力與死亡之間的緊密關係不再那麼顯而易見。
舉一個例子:有一晚深夜,一名婦女打電話給婦女庇護中心,問她是不是可以再回去。
諮詢人員照慣例問了她一個問題:「妳現在有危險嗎?」那女的說沒有。
之後,他們又談了一些別的事情,然後這個女的才提到(幾乎是順帶提到的),她丈夫正拿著一支槍站在她的房門外。
但她不是剛剛才說自己沒有危險的嗎?這要怎麼解釋呢?一個解釋就是:除非丈夫拿槍指著她的頭,否則她不叫那是一種危險。(《求生之書》頁208)
當麗莎來到警察局的報案櫃臺前面的時候,她並不曉得,她眼前的警佐,已經不知道見過多少像她一樣、帶著瘀傷的臉龐來報案的婦女了;她原先還以為自己的遭遇是絕無僅有的:她丈夫用槍指著她的頭。
一個小時前,麗莎從家裡窗戶爬下,奔過幾條黑暗街道後,來到警察局。她認為,有警察當後盾,她丈夫會向她道歉。她相信,警察會向她丈夫說些管用的話,之後,他就會懂得尊重她的權利。
她很自負地對警佐說:「除非他保證以後不打我,否則我說什麼都不會回到他身邊。」那警佐點點頭,把表格遞給她。「妳把這些給填了,然後我就會把它們放在那裡。」他指指旁邊一個堆滿了表格的櫃子。
警佐看著麗莎,他知道她打算回到丈夫身邊,回到那個曾經用槍指著過她的頭的人身邊。
警佐接下來說了一句話——一句改變麗莎一生的話,一句即使麗莎在十年後回想起來仍然會滿懷感激的話。
他說:「我想我下次會去看妳填的這些表格,應該是在妳遭到謀殺之後。」(《求生之書》頁228)
有人在該篇網誌的回應中提到了申請人身禁制令或人身保護令,但是《求生之書》特別提醒到,這可能反而成為受虐婦女的「人身謀殺令」。
很多被丈夫或前同居人謀殺的婦女,都是死於申請人身禁制令的當天(地點是法院之內)或上法院的前一天。
為什麼會有這種現象呢?
那是因為,兇手是一個對別人的拒絕極度反感的人;當拒絕是發生在私底下的時候,他就已經很受不了了,他又怎麼可能容忍這種拒絕被公開化呢?
在這樣一類的人眼中,拒絕是對他的人格、他的自我的一大威脅。就此而論,他們所幹下的謀殺,甚至可以被稱為一種為保護自我而做出的謀殺。……
(這是我寫到一半,覺得不要特別指出是哪一篇網誌的原因)
貝茜‧默里的丈夫觸犯了人身禁制令13次。
當她向他提出離婚要求時,他十分激動,還說:「婚約是一輩子的事,只有死才可以解除。」
在用盡一切辦法都百脫不了丈夫的糾纏之後,貝茜躲了起來。即使後來警方告訴她,她丈夫已經因為害怕被捕而逃到了別州,她仍繼續躲著。
有一天,貝茜回舊居去找一個鄰居(她託這個鄰居代收信件),沒想到她丈夫竟然出現了——原來他埋伏在附近已經超過6個月了。她丈夫在殺了她以後自殺。
從很多這一類兇手在殺人以後都會自殺這一點可以看出,洗雪被拒絕的恥辱,對他們來說比自己的生命來得更重要。
連命都可以不要的人,還會在乎區區一張法庭禁制令嗎?
(這讓我想起前一陣子跑到之前同居的小女友家中,將她殺害毀容,然後跳樓自殺的案例)
我最後要引述的是康妮‧錢尼的案例。康妮的丈夫曾經拿著槍強暴過她和企圖謀殺過她。
在警方的建議下,她前後申請了四張人身保護令,但卻並沒有因此而逃過一劫。
她丈夫在殺她以前曾在日記裡如此寫道:「我不能眼看她贏了我仍有臉活下去,不可能!這是一場戰爭。」
寥寥數語就說明了一切:在他看來,康妮申請人身禁制令等於是向他宣戰,而戰爭只有一種結果——不是生,就是死。(《求生之書》頁219)
《求生之書》的作者對於該不該申請人身禁制令這樣建議。
切記不要把人身禁制令視為唯一的選擇,而應該把它視為是眾多可能選擇的其中一個。
在眾多的可能選擇中,我鼓勵的一個是在施虐者做出毆打、性攻擊或非法闖入之類的行為時,立刻報警把他逮捕。
各位可能會感到不解:依上述罪名逮捕他,他記恨的對象會是司法當局;但依違反人身禁制令的罪名逮捕他,他記恨的對象則會是他的太太或女伴。
一個施虐者絕對受不了自己反過來受制於被虐者的事實,如果依違反人身禁制令的罪名逮捕他,正意味著他已經受制於被他虐待的人。
相反的,假如司法當局是依毆打罪逮捕一個男人,那引起他被逮捕是他自己的違法行為,而不是他的太太或女伴。
司法當局每一次起訴都可以減少他進一步行動的動力。儘管如此,婦女仍須嚴防對方有把行動升級的可能。
只有在一種情形下,一名婦女申請人身禁制令的做法才可以算是恰當的: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對方會害怕一道人身禁制令並因此停止騷擾自己。
但如果一個受虐者或一名專家以為單憑一道人身禁制令就可以防範一個已經起了殺意的人,那她們就大錯特錯了。(《求生之書》頁224)
有人說,男人在把女人追到手之後,因為不再愛惜了,所以才開始施暴,這也是一種誤解。
最常被受虐婦女拿來形容她們伴侶的字眼莫過於「最甜蜜的」、「最溫柔的」、「最慈祥的」和「最體貼的」這幾個。在展開追求的時候,他們確實是這樣;在把對方追到手以後,他們也還是這樣——唯獨在施暴的時候例外。(《求生之書》頁215)
關鍵在於——施虐者認為「控制」是唯一可以留住愛的方法。
很多施虐者都把金錢置於自己的控制底下,他們的太太或同居人休想動到銀行戶頭裡的半毛錢。有些施虐者甚至把汽車鑰匙、購買大件物品的決定權、衣服的選擇權、朋友的選擇權,完全控制在自己的手中。
這一類男人,在親密關係剛開始的時候,有可能是一個很仁慈的控制者,但久而久之,他們就會變成一個暴虐的控制者。
那些汲汲於控制伴侶的人,是出於邪惡的動機嗎?不是,那只是因為在他們的認知裡,控制是唯一可以把愛留住的方法。一個自小由喜怒無常的父母養大的小孩,長大以後,難免會想盡各種方法去控制他小時候所無法控制的東西(愛)。
(不知道這是怎樣的情況的人,可以看日劇「Last Friend」)
一種控制手段會管用一陣子,但不可能永遠管用。
每當一種控制手段失效以後,有控制欲的男人就會將他的控制手段升級。他不惜用一切方法去繼續保有他的控制權,問題是,他的伴侶不可能永遠逆來順受。
隨著伴侶對他態度的慢慢轉變,一個有控制欲的男人會開始產生挫折感。讓他感到挫折的理由跟佛教解釋眾生為什麼會感受到「苦」的理由如出一轍:「執著於無常的事物。」
如果一個有控制欲的男人不明白自己內裡發生了什麼問題,而他又不願意請教專家或心理醫師的話,他很可能會訴諸暴力手段來維繫自己的控制權。(《求生之書》頁211)
正因為如此蓋文‧德‧貝克才說,「殺妻和其他種類的謀殺的一個不同處是:殺妻的準兇手是一個有可能會被良心打動的人。」但是,如果你的朋友或你親身遇到類似的問題,請千萬要嚴肅看待此事,把《求生之書The Gift of Fear》第十章〈危險之四:婚姻中的殺機〉看一遍,或許可以因此避免無法挽回的一些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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